2014年5月1日起“驰名商标禁止拥有广告宣传、展览
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2014年4月20日举行的贯彻新《商标法》实务研讨会上表示,“驰名商标”并非荣誉称号,从2014年5月1日起“驰名商标”禁止出现在商品包装上,也不能用于广告宣传、展览,否则将面临10万元罚款(于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)。
此外,工商总局还确定,把“驰名商标”字样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装容器上,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,由其住所地工商部门查处。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,由工商总局指定的工商部门查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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